买球的正规平台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日期:2021-03-15 15:47:37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浏览量: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院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凡违法、违规、违反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6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分院)负责考察:

(一)在察看期,学生有进步表现,可按期终止;

(二)有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但其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按结业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限满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部门出具实际表现的证明材料,学院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的;

(三)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等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学院管理秩序的;

(二)利用手机、互联网络等通讯工具或张贴、投递、散发等方式,传播或散布违法言论或煽动闹事制造混乱信息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参与或从事非法传销、邪教、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离校连续两周以内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学院组织考试的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侵害他人身心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争执或斗殴中亮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持械打人的,视其行为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受邀参与打架,给予警告处分;

(六)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于聚众斗殴的,视其行为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除受到处分外,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伪造、变造印章、文件、证件、证明、档案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初次作案,且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数额较大或屡次作案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结伙偷窃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替偷窃者窝赃、销赃、或参与分赃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组织或参与赌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聚众或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损害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花草树木、家具及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违反试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其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教学、办公及休息等场所高声喧哗、嬉戏打闹;不尊重或辱骂教师;或使用扩音设备喊话、播放音乐;或练习、演奏管乐、打击乐器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在建(构)筑物、非公共张贴区域张贴、喷涂启事、广告、传单,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在校园道路、休闲区域、建筑物内,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校内饲养、溜放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学生发布或传播散布网络言论,对他人或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计算机使用及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制作、复制、浏览、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损害身心健康等不良信息,传播有损学院形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开设网站、贴吧等公共网络平台;或未经批准,在网站中擅自开设BBS、论坛、聊天室等交互形式的服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中未经允许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活动,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学院安排有住宿床位,而未经批准擅自在院外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或调换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或让异性进入宿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尚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险或破坏宿舍消防设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违规用电、用火、存放违禁或违规物品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九)从学生宿舍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环境秩序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买球的正规平台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根据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酒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过量饮酒至醉,酒后伤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做出各种危险动作或有在校园内飚车等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屡教不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系(分院)负责作出处理建议,报学院相关部门批准;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院长主持相关职能部门、系(分院)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由学生工作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确定对学生处分的公告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系(分院)工作人员及时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由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字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中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买球的正规平台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经2019710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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